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小区内垃圾成堆——物管说:业主不交物管费没法开展工作 业主说:安全没保障所以才拒交物管费
法院:业主和物管各自履行义务
朱炳辉/文 配图:毕传国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是近年来日益凸现的一类新型民事纠纷。日前,一个名叫滨江花苑的小区的业主和华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下称“华泰物管”)就小区内的种种纠纷打起了官司。最后,法院对这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纷作出合理判决。接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滨江花苑小区又恢复了昔日的和谐与宁静。

  事件:
  滨江花苑小区是一个有着800多户业主的中型住宅小区。2006年12月起,华泰物管进驻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华泰物管签订《物管协议》,其中约定:业主应在每年的5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交清本户当年上、下半年的物管服务费;物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小区业主财产安全,具体保安措施由物管公司自行拟定;物管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每天有专人清扫、专人清运垃圾……
  华泰物管进驻后,该小区一直被管理得有条不紊。但从今年6月初开始,业主发现小区内的垃圾几天都未清理过,导致蚊蝇成堆、老鼠成群。对此,业主意见很大。华泰物管表示,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有700多户业主拖欠物管费,导致物管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然而,对华泰物管的这种说法,部分业主却不予认同。他们认为,之所以不交物管费是因为华泰物管没有认真履行保安职责,以致小区内多次发生偷盗事件。6月13日,业主将华泰物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物管职责,及时清理垃圾。同时,华泰物管则将拖欠物管费的陈某等部分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及时付款。
  最后,法院判决华泰物管立即先行全面履行小区安保、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义务;陈某等业主在5日内将拖欠的物管费给付华泰物管;驳回了华泰物管要求被盗财物之业主给付当期物管费的诉讼请求。

  观点:
  根据该小区《物管协议》的约定,华泰物管应当先行对小区提供安全保障与保洁等物管服务。在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小区发生部分业主被盗事件,由此可以认定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到位。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被盗财物之业主有权拒绝华泰物管要求给付当期物管费的要求。
  同时,滨江花苑小区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华泰物管不清扫道路、不清运垃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设施属于包括拖欠物管费的业主在内的全体业主共有,华泰物管以物管费被拖欠为由拒绝履行清扫路面、清运垃圾的保洁义务,意味着损害了包括未拖欠物管费之业主在内的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华泰物管以及未发生被盗问题的业主应当分别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华泰物管擅自停止向滨江花苑小区提供保洁义务违反了《物管协议》约定的先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此外,由于财物被盗业主的确定性、特定性,部分业主的财物被盗不宜认定为华泰物管对小区内所有业主均构成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违约,只能认定为其对被盗业主构成违约,其余业主不能以物管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不按时给付物管费。